刊登日期: | 2016/3/10 |
發文日期: | 2016/3/10 |
發文字號: | 府建管二字第1050016912號 |
主旨: | 貴公司申請自行停業登記壹案,合於規定准予登記,請 查照。 |
說明函: |
一、依貴公司105年02月2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4年10月29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043310220號函及營造業法辦理。 二、准予貴公司(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:綜甲Q字第A00413-000號)自105年02月26日起停業。若貴公司尚有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,請依營造業法第21條規定辦理。查營造業法對營造業停業期限並無限制,故貴公司辦理停業後無須逐年向本府建管單位申請續辦;然停業行為若涉及其他相關法令,貴公司仍需依其規定辦理。 三、請於文到10日內攜帶公司暨負責人印鑑、本函及領件人身分證,至本府建設處建管科辦理有關領證冊手續。 四、本文刊登於本府縣公報。 五、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資料認定,上開資料若與事實不符,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。 六、按「營造業法」第19條規定,略以:「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,應包括下列事項…六、異動事項。…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變動時,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,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變更。…」,經查貴公司已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4年10月29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043310220號函申請自104年10月26日起暫停營業,故已逾上開期限,本案將提送本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。 七、另按「營造業法」第40條規定,略以:「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,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,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。…」,經查貴公司已由本府104年08月14日府建管二字第1040112355號函申請註銷專任工程人員登記,故已逾上開期限,一併提送本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。 |
正本: | 俊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|
副本: | 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、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雲林縣辦事處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請刊登縣公報)、本府建設處、本府建設處(建築管理科) |